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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齐河县人社局与齐河县华茂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河县华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行执字第18-1号申请人: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金华,局长。所在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456号。委托代理人:孟庆友,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职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齐河县华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总经理。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外环农干院东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齐河县华茂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调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李培富审判员 裴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宰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