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江西神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湖二路7号。被执行人: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赤湖工业园。被执行人:江西神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普区井岗山大道388号。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江西神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另案在九江县人民法院是被执行人,其本院案件被执行人财产九江县法院正在组织破产清算,申执行人要求将本案指定该院并案执行,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