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瑞宣与安阳市安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宣,安阳市安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董瑞宣,男,1978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安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荣丽职务:董事长原告董瑞宣诉被告安阳市安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大院街68号银基商场-1层F6-05号送达法律文书时,找不到此单位,后又经多方查找,找不到被告安阳市安绣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瑞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退还原告董瑞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