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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贵与邢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邢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周贵,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夏源村。被执行人邢库,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聚鑫小区3-1-201。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贵与被执行人邢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蔚阳二0一五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