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贵与邢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邢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周贵,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夏源村。被执行人邢库,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聚鑫小区3-1-201。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贵与被执行人邢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蔚阳二0一五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