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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裘幼琼与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幼琼,谢敏全,盛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委托代理人宋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被执行人盛文青。裘幼琼申请执行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6140.33元,执行费人民币8461.00元。我院于2013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