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裘幼琼与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幼琼,谢敏全,盛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裘幼琼。委托代理人宋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谢敏全。被执行人盛文青。裘幼琼申请执行谢敏全、盛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6140.33元,执行费人民币8461.00元。我院于2013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裘幼琼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