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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建诉被告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建,杨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李云建,男。被告杨利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建诉被告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建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