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建诉被告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建,杨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李云建,男。被告杨利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建诉被告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建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