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伟斌与俞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斌,俞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苏伟斌。委托代理人张志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俞志刚。申请执行人苏伟斌与被执行人俞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湖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愿意延缓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湖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