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肖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日昌,系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550元(按照50元/日,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1月26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级建造师若干名人才信息推荐服务,收费标准为5000元/人,服务期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人才资料经被告确认收到或与人才签订协议后,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若逾期付款,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协议中被告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告提供QQ聊天记录证明其已向被告推荐一级水利建造师曹某,并提供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页面信息证明该人员的建造师资质。QQ聊天记录原始记载于原告保管的手提电脑中。网页显示曹某的初始注册信息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省份江西省,2014年7月11日变更信息为现聘用企业名称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11日后5个工作日计算违约金。审理中,被告辩称《信息服务协议》显示项目负责人为许琴,被告未授权许琴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单位盖章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该协议未生效;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予确认。判决结果:原告提供的协议、QQ聊天记录、网页信息等互相印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辩称合同未生效,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人才信息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仁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旭(兼)书 记 员 李 玉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