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狮市荣裕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荣裕织造有限公司,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荣裕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穆荣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葛金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荣裕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应分期偿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荣裕织造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林 凡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