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乾与史汝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乾,史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3996号申请执行人葛乾,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史汝平,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葛乾与被执行人史汝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汝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葛乾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18000元,合计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陶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