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龚某甲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逮捕,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字(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岩、李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龚某甲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书,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抚顺市泛海国际居住区首期项目防水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龚某甲应在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置辽宁大禹牌防水卷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龚某甲为牟取利益,于2013年11月3日私自以每卷17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龙祥保温材料批发供应站购进假冒辽宁大禹牌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455卷,全部用于该防水工程建设,其施工总面积为4550平方米,扣除各项费用后防水卷材总经营额为人民币14.56万元。经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防水卷材为不合格产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龚某甲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书,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抚顺市泛海国际居住区首期项目防水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龚某甲应在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置辽宁大禹牌防水卷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龚某甲为牟取利益,于2013年11月3日私自以每卷17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龙祥保温材料批发供应站购进假冒辽宁大禹牌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455卷,全部用于该防水建设,其施工总面积为4550平方米,扣除各项费用后防水卷材每平方米经营价格为32元,总经营额为人民币14.56万元。经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大禹牌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厚度、低温柔性、拉力、延伸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查明,被告人龚某甲的近亲属赔偿大禹牌的拥有者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龚某甲已将所获赃款4.3万元主动缴纳至本院。经河南省项城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龚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招标文件、分包合同书证明:经招标,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龚某甲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书,龚某甲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抚顺市泛海国际居住区首期项目防水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龚某甲应在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置辽宁大禹牌防水卷材。2、证人何某(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项目部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泛海国际居住区项目由龚某甲以包工包料每平方米价格为58元的方式承建防水工程,该项目约定必须使用包含盘锦大禹牌防水卷材在内的三个品牌防水卷材。3、证人公保同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始,他受雇于龚某甲做防水工程。在龚某甲的安排下,曾用过从史某某处购买的假冒大禹牌防水卷材用于抚顺市开发区泛海国际居住区的防水工程。4、证人石某、何某某、吉某某(盘锦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员)的证言证明:大禹牌防水卷材去掉损耗,每卷铺设的面积为10平方米。5、龙祥保温材料批发供应站单据证明:2013年11月3日统计记载,史某某以每卷170元的价格卖给龚某甲假冒大禹牌的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455卷。6、收条两张证明:史某某收到龚某甲购买防水卷材货款的情况。7、调取证据清单及检验报告证明:在泛海国际居住区项目部调取带有“辽宁大禹”标识的防水卷材3卷送交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检验后检验结论为,上述大禹牌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厚度、低温柔性、拉力、延伸率不符合标准要求。8、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沈阳东北水暖城B304经营龙祥保温材料批发供应站。2013年5月份,龚某甲多次找到其要求购买假冒大禹牌的防水卷材,便与河北一边姓人联系,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方式从该边姓人处以每卷150元的价格购进500卷左右假冒大禹牌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防水卷材。截止2013年11月3日,其将上述防水卷材以每卷170元的价格卖给龚某甲。9、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18日,其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海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书,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抚顺市泛海国际居住区首期项目防水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在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置辽宁大禹牌防水卷材。为牟取利益,同年5月,其在沈阳东北水暖城B304史某某经营的店铺找到史某某,以每卷17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大禹牌的SBSⅡPYPEPE4防水卷材500卷左右,用于抚顺市开发区泛海国际居住区的防水工程。该工程发包方给付每平方的价格为58元,除去每平方米人工费12元、油费3元、气费3元、工具损耗费2元、底油费4元、塔吊费2元等正常投入费用共计26元,其使用的防水卷材经营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其个人从中获得纯利4.3万元。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龚某甲的自然情况。11、谅解书、收据:2014年7月31日,龚某甲的近亲属赔偿大禹牌的拥有者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并获得谅解。12、退赃收据证明:被告人龚某甲已将违法所得4.3万元缴纳至本院。13、审前调查材料证明:河南省项城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龚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龚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龚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龚某甲违法所得四万三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军洲代理审判员 李 忱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慧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