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好诉许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好,许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徐好,女。委托代理人黄照中,河南省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爱玲,女。原告徐好诉被告许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照中、被告许爱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好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9年6月4日,被告借原告款15000元约定利息壹分,并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现原告年老多病需要用钱,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许爱玲辩称,欠条不是她本人出具的,也没有借过原告的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9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利息壹分,且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许好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利息壹分,借款人:许爱玲,2009年6月4号。”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拒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09年6月4日许爱玲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爱玲借原告徐好现金15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但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系其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许爱玲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爱玲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好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许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