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X,张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审民申字第00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委托代理人:李伟。再审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的温室大棚所有权人是李XX,建昌县农村经济局为其颁发了产权证。一、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请人没有雇佣过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儿子用车送被申请人就医是受李XX之托,并不是申请人应尽的义务。原审采信的证人均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具有效力。综上请求撤销(2014)葫民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张XX提交意见称:李XX系申请人的亲姐姐,其证实材料效力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一、二审几次庭审中观点相矛盾。温室产权证是申请人后补的,其再审理由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产权证及信用社借款凭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李X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