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信一显与李广清、李灿春、郭恒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一显,李广清,李灿春,郭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信一显,职工。被执行人:李广清,农民。被执行人:李灿春,教师。被执行人:郭恒亮,教师。本院在执行信一显申请执行李广清、李灿春、郭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广清、李灿春、郭恒亮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信一显与被执行人李广清、李灿春、郭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