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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冬琼与倪宗平、刘玉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琼,倪宗平,刘玉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周冬琼,女,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谢贤荣,系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宗平,男,生于1954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刘玉珍,女,生于1962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琼诉被告倪宗平、刘玉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冬琼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冬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撤诉减半交纳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周冬琼负担。审 判 长  李树仁人民陪审员  倪明安人民陪审员  陈明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邹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