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同乐与何录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同乐,何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1144号申请人郝同乐。被执行人何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郝同乐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张玉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