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吉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5)响民初字第00355号审判组织独任审理裁判结果决定过程根据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作出裁判方式判 决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⑴⑵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响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吉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某诉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亚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诉称,原被告是同村人,2004年相恋,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九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姜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姜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另被告刚结婚时有外遇,被告至少与其他四个女子有过同居生活,经原告多次劝阻亦无悔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和儿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姜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而且是小学同学,婚前双方了解较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很好,没有感情破裂。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之间争吵是很正常的。被告也没有赌博行为,因为被告从事运输行业,没有时间参与。如判决离婚,小孩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汽车是租赁的,并不是被告所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人,2005年1月29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姜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姜某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常有矛盾发生,被告偶尔会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吉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戚丽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