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指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盖福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指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盖福波,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技工学校宿舍。本院依据烟台市仲裁委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的(2012)烟仲第282号裁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