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倪敏与邓定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倪某,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