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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字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毛志华与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墨付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志华,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墨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合肥葛大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字430号原告:毛志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卓尔市。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87695-4。法定代表人:刘玉高,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男,该公司职员,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墨付强,男,1984年5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505390-6。负责人:张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0910873551。被告:合肥葛大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义兴镇葛大店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75297730-8。法定代表人:刘庆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阳,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龙,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410903393。被告:李杰,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告毛志华诉被告李杰、墨付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合肥葛大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合肥葛大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管合同一案目前尚在审理阶段,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