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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凯与杨云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杨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被执行人杨云广,现聊城监狱服刑。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云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云广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