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2号罪犯胡振耀,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华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振耀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梅中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振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胡振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振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5月、11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在2012年度自学考试中三科以上合格获得监狱记功,2014年2月因在2013年度自学考试中三科以上合格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振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振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