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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与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刘敏,刘志杰,王继兰,刘炫辰,刘润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刘胜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月超,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责人:陆彬,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晶晶,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系死者刘香豆之妻),居民。被告:刘志杰(系死者刘香豆之父),居民。被告:王继兰(系死者刘香豆之母),居民。被告:刘炫辰(系死者刘香豆长子)。法定代理人:刘敏(系刘炫辰之母),居民。被告:刘润泽(系死者刘香豆次子)。法定代理人:刘敏(系刘润泽之母),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斌(代理以上五被告),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刘敏、刘志杰、王继兰、刘炫辰、刘润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委托代理人乔广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晶、被告刘敏、刘志杰、王继兰、刘炫辰、刘润泽委托代理人苏斌及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诉称:2014年05月25日23时55分许,我单位司机张洪峰驾驶我单位的冀J×××××、鲁H×××××(挂)半挂货车在G35济广高速济南方向272KM处被刘香豆驾驶的皖K×××××号货车追尾相撞,致我单位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为此,我单位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货损、停运损失、鉴定费、停车费等142537.00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不是皖K×××××号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我公司经营。皖K×××××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交强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损失同意按事故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敏、刘志杰、王继兰、刘炫辰、刘润泽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同意在合情合理的刘香豆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刘香豆是皖K×××××号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2014年05月25日23时55分许,死者刘香豆驾驶皖K×××××号货车(实际车主:刘香豆,登记车主: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沿济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272KM处时与前方张洪峰驾驶的冀J×××××、鲁H×××××(挂)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刘香豆当场死亡,皖K×××××号货车乘车人刘敏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鲁公交认字(2014)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香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洪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敏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①交通事故认定书。②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冀J×××××、鲁H×××××(挂)半挂货车车损评估结论书:车损为:10185.00元。③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冀J×××××号货车车载物品损失评估结论书,物损为132352.00元。④菏泽江天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冀J×××××、鲁H×××××(挂)日营运损失鉴定报告,日营运损失为700.00元。⑤评估费单据三张,金额3500.00元。⑥停车费单据一张,金额6000.00元。⑦精益济阳汽修出具的维修证明:维修时间为2014年08月12日至09月04日合计为24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1、4、5、6、7号证据无异议。对2、3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是单方面委托,并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刘敏、刘志杰等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维修时间提出异议,认为车辆维修时间过长。被告刘敏等提交下列证据:①皖K×××××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②皖K×××××于2013年09月22日、09月24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0000.00元,且不计免赔。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①原告提交的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冀J×××××、鲁H×××××(挂)车损、物损鉴定结论如何认定问题。②原告提交的维修时间24日如何认定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菏泽兴业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车损评估结论书,车损为10185.00元,物损单结论书,物损为13235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二份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是单方面委托,不应采信。并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重新申请鉴定。本院依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菏泽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物损、车损进行重新评估。2015年03月16日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致函我院,因委托方要求停止评估。故退回本次委托。据此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放弃对车损物损的评估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为此本院对菏泽兴业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车损、物损评估结论书作为有效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关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益济阳汽修出具的维修时间为24天,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时间过长,本院结合原告的半挂货车损坏程度,对维修时间本院酌情认定15日。本院认为,2014年05月25日23时55分许,刘香豆驾驶皖K×××××号货车在济广高速272KM处与张洪峰驾驶的冀J×××××、鲁H×××××(挂)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原告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的事实清楚。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鉴定费单据等经庭审质证、认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告刘敏等申请对冀J×××××、鲁H×××××(挂)半挂货车进行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06月20日至08月12日对冀J×××××、鲁H×××××(挂)半挂货车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为53天,在保全期间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给原告造成的停运损失。经审查,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具体损失如下:①车损10185.00元。②物损132352.00元。③停运损失47600.00元[700元/天×(53天+15天)]。④鉴定费3500.00元。⑤停车费6000.00元,合计199637.00元。综上,本院认为:2014年05月25日23时55分许,死者刘香豆驾驶皖K×××××号货车在济广高速济南方向272KM处与被告张洪峰驾驶的冀J×××××、鲁H×××××(挂)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刘香豆死亡,刘敏受伤(另案处理)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物损、停运损失、停车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刘香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洪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驾驶的均是机动车,其双方责任的比例应7:3为宜。因皖K×××××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对车损200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剩余197637.00元(199637.00元-2000.00元)由被告刘敏等在继承刘香豆遗产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38345.90元(192637.00元×70%)。皖K×××××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500000.00元,且不计免赔,对被告刘敏等承担的赔偿数额,扣除鉴定费、停车费、停运损失39970.00元[(3500.00元+6000.00元+47600.00元)×70%],剩余98375.90元(138345.90元-39970.00元)由保险公司在皖K×××××号货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被告刘敏等在继承刘香豆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鉴定费等39970.00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皖K×××××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车损、物损100375.90元(2000.00元+98375.90元)。二、被告刘敏、刘志杰、刘继兰、刘炫辰、刘润泽在继承刘香豆遗产范围赔偿原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鉴定费、停运损失、停车费39970.00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刘敏等负担2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文明审判员  李宪林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