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潘地永与陈玉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地永,陈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281号申请人:潘地永,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陈玉兰,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潘地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玉兰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