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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范河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生,范河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生,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范河先,现住五常市,户籍地五常市。赵永生申请执行[范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永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河先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永生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锡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