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卫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56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四号楼。法定代表人章美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卫平。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7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武计征决字(2014)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3日违法多生育一女孩的行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0548元,该决定以公告方式于2014年9月10日视为送达。因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0548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征决字(2014)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武计征决字(2014)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吴 焰人民陪审员 刘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