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学宏与吴烈银、王仿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宏,吴烈银,王仿尧,王伟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王学宏,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岳西县温泉镇。被告:吴烈银。被告:王仿尧。被告:王伟惠。原告王学宏诉被告吴烈银、王仿尧、王伟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