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1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招远市府前路95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干部,住西安市雁塔路北段100号17号楼4门5层11号。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胜利在银行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晗钰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04月6日地点:本院1305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胡跃岗案件主审人:李治峰书记员:叶晗钰评议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李:我院受理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利锋于2005年4月25日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胜利在银行的存款。查:同意。胡:同意。合议庭决议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胜利在银行的存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