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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军与徐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军,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邱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康,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邱军与被执行人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军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军与被执行人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连敬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