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兰与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李丹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兰,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李丹,李景海,逯希闻,李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中段。负责人张振国,该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景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逯希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爱华。再审申请人张兰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李丹、李景海、逯希闻、李爱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做出的(2007)涧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申请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淑琴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