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某昌与周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昌,周某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潘某昌,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告:周某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栖霞市文化路389院(栖霞市,现该处已拆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昌诉被告周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昌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昌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臧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