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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某昌与周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昌,周某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潘某昌,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告:周某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栖霞市文化路389院(栖霞市,现该处已拆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昌诉被告周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昌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昌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臧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