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15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