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权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6号罪犯陈泽权,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汕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泽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8日,共获嘉奖26次;2013年5月、11月、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结业证书以上,符合监狱规定获得记功1次。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