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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袁东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东林,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1幢2单元20702室(以下简称怀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东林,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永坪镇居民,现住永坪镇红旗东区窑洞2排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延安市师范路食品公司办公楼6楼(以下简称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高云,该工程处处长。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刚、被上诉人袁东林、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的负责人高云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原告袁东林与被告怀宇公第一工程处处长高云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第一工程处租赁原告的钢管等建筑设备从事延安赵庄美丽新城小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经双方结算,被告第一工程处未在欠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的,从第十一日起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的要求给被告提供了钢管等设备。后经结算,截至2012年8月20日被告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共欠原告租赁费71837元,并出具了欠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签订的租赁合间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在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了71837元的欠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赁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欠款总额于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调整。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其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与原告签订租赁合,但其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应由怀宇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袁东林租赁费71837元及其违约金(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袁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审被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本案争议无关。高云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也是本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故应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并承担支付义务。其次,一审判决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确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袁东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袁东林承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怀宇公司任命高云为被上诉人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处长,全权负责工程处的相关事宜,可见双方属委托代理关系。故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对外从事与涉案工程有关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怀宇公司承担。其次,因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被上诉人袁东林未提供被上诉人怀宇公司第一工程处逾期支付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原审法院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上诉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