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科技苑樱红村20号楼。法定代表人:邵长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尚琳琳,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孟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