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聂永军、陈乐永与张水根、钟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军,陈乐永,张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聂永军。申请执行人陈乐永。委托代理人陈树荣,福建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水根。申请执行人聂永军、陈乐永与被执行人张水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逸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