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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朝阳与被执行人邵芬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朝阳,邵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邵朝阳,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邵村**组。被执行人邵芬娟,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邵村**组。申请执行人邵朝阳与被执行人邵芬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朝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王 美 军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