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安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513号罪犯罗安林,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安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安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