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大磊与汪家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磊,汪家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徐大磊。被告汪家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磊与被告汪家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令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后未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