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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362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34号。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39167,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黄泥观村。被执行人诸文龙。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澄青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应支付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货款43823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诸文龙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桐岐镇黄泥村浦介坝1号的农村宅基地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并传唤其于2015年3月31日到庭参加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听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诸文龙名下虽有位于江阴市桐岐镇黄泥村浦介坝1号的农村宅基地房产,但依据现行法律不宜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青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开炫工艺品有限公司、诸文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邵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才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