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49号原告孙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