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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49号原告孙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