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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徐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国,徐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被执行人徐金英。关于王立国与徐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徐金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立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金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立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