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恢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淑珠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珠,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许淑珠。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负责人方维静,书记。本院在执行许淑珠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方家庄村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