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秦忠伟申请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7号申请执秦忠伟,身份证号,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亿兴花园小区4号楼。被执行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秦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1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