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志涛申请赤乐莫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涛,包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涛,男,3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执行人包玉峰,男,45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徐志涛申请包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7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宏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