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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静申请执行何成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何成志,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何成志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成志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吕祥庭执行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