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枋湖支行与潘瑜鹏、潘明辉、黄冬梅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枋湖支行,潘瑜鹏,潘明辉,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枋湖支行。负责人柯继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宁、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瑜鹏。被执行人潘明辉。被执行人黄冬梅。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枋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瑜鹏、潘明辉、黄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寄发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愿意延缓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