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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