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