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连刑监字第00014号陆红兵:你因葛某犯盗窃罪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二部分对葛某的量刑和本院(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对葛某重新量刑。主要理由是:本案不应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一、《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第二项已经明确宣告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二、社区矫正机关2013年9月30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一审法院不应机械理解假释期满日仍为2013年10月3日,因为根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视为刑满释放手续,与监狱、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假释期遇到假期的,在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前宣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宣告书没有附条件执行,宣告时执行完毕。一审法院做法没有体现立法宗旨,不利于教育感化犯罪人员。本院经复查认为:葛某的假释证明书载明葛某假释考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3日,本案社区矫正机关虽然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9月30日进行,但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中明确告知了矫正期限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故葛某在2013年10月3日实施盗窃犯罪,仍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撤销假释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综上,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