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禹成武与王明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成武,王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730号原告:禹成武,男。被告:王明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成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成武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禹成武。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温明人民陪审员庞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文 娇 来源:百度搜索“”